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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东省作家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9-10-08 来源:广东作家网
(广东省作家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9年8月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接受中国作家协会指导的全省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坚持以明德引领风尚,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责。
第五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文学工作、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把好文艺批评方向盘,运用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观点评判和鉴赏作品,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提倡讲真话、讲道理,营造开展文学批评的良好氛围,开展实事求是、健康的文学评论,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九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传统和特色,尊重少数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与翻译,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少数民族文学繁荣发展。
第十二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报纸、杂志和网站。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与各市作家协会、各行业作协分会等组织的联系,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使广东省作家协会真正成为全省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十四条 加强同全国各地区、各民族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及海外华人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和利用“一国两制”制度优势、港澳独特优势和广东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优势,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粤港澳文学界融合创新,建立先进的文学合作机制,探索超越常规的发展路径,创造富于湾区特色的文学瑰宝,营造团结、和谐的文学生态,努力把粤港澳大湾区文学建设成为国际文学版图中璀璨夺目的区域板块,缔造世界级城市群文学发展的“湾区典范”。
第十五条 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各国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十六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七条 组织参加全国性文学评奖和组织开展全省性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学创作职称评审工作,积极发挥职称评审在文学人才工作中的评价和激励作用。
第十九条 加强为会员服务的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广东省作家协会章程,在广东省居住、学习或工作,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的文学作品、文学评论、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理论研究、教学、文学组织工作有相当成绩者,由本人申请,经两名广东省作家协会个人会员介绍,报广东省作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广东省作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不允许同时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的省级作家协会会籍。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作家协会会员迁来我省者,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广东省作家协会个人会员;凡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调离我省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者,广东省作家协会负责将其会籍介绍给该省、直辖市、自治区作家协会。
第二十三条 凡赞成广东省作家协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创作办事机构的市作家协会和全省性的行业作协等,向广东省作家协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广东省作家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广东省作家协会各项活动,接受广东省作家协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广东省作家协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监督权及享用相关设施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接受广东省作家协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广东省作家协会在该地、该行业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严重违纪行为、触犯刑律,即暂停其会员资格,经广东省作家协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广东省作家协会予以保护,广东省作家协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广东省作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实行团体理事制。团体理事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体理事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由该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报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由主席团不定期召集会议。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时,主席团必须召集之。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会议可决定增补主席团成员。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召集。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翻译家、文学组织工作者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社会资助;三、其他合法收入。广东省作家协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广东省作家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为: GUANG DONG PROVINCIAL WRITE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DWA。
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