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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典走进数字阅读时代,如何维护版权?
——多家网站被诉侵权汪曾祺短篇小说《受戒》,引发业内关注
更新时间:2017-08-03 作者:王筱丽来源:文汇报
汪曾祺短篇小说《受戒》
数字网络条件下,版权作品的表现形式、传播渠道越来越多样化,作品相关权利的授权情况越来越复杂。著作权作为一种基础性资源,支撑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网络信息等产业,如何有效维护正在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起诉 《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 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和同方知网 (北京) 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由于此次涉案的作品为汪曾祺的短篇小说 《受戒》,引发业界内外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越来越多的经典正在走进数字阅读,但是相关的侵权案件却时有发生。数字网络条件下,版权作品的表现形式、传播渠道越来越多样化,作品相关权利的授权情况越来越复杂。著作权作为一种基础性资源,支撑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网络信息等产业,如何有效维护正在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侵权案高发易发,数字版权盗版容易维权难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网络版权产业整体产值突破5600亿元,同比增长超三成。不过,网络也日益成为侵权盗版的高发易发领域,业界人士认为,网络盗版让以创新为核心的版权产业面临严峻挑战。
此次引发关注的 《受戒》 一案中,文著协诉称,汪曾祺是中国当代著名作家,为涉案作品 《受戒》 的作者,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汪曾祺去世后,其著作权利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后经授权,文著协对涉案作品进行集体管理。今年6月,文著协发现,被告通过电子化复制,将 《北京文学》《文学界》 《芳草》 等九种期刊、杂志上刊载的涉案作品,在被告经营的网站和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其中PC端网页通过付费下载800余次;安卓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iOS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
文著协认为,涉案作品及作者汪曾祺,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华人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文著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及相关费用支出。
数字阅读如今已是大势所趋,但数字出版物只需简单的复制粘贴便可轻易盗版,因此,此类案件举证难,往往需要面对海量的侵权方。比如,某作家在博客发表一篇文章后,后发现该文被网站大量抄袭,关键词搜索网页最多时达到160万个,随后便向数百家疑似侵权方表达了版权诉求。最终,在法庭调解后作者获赔5000元。
加强监管的同时,作者和企业都需要加强版权意识
如何在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能够应对不断涌现的新型侵权盗版行为,成为当下出版界的焦点。
比如,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保护的有效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以及去世后50年,此后作品可以被任意使用。那么涉及古籍版权应该如何处理? 此前,中华书局为 《二十四史》《清史稿》《国学备要》 等古籍版权,在全国范围内发起13起诉讼,引起了业界对古籍数字版权问题的极大关注。其中被告之一是某知名电子书公司,其擅自在多款产品中预装了中华书局享有著作权的点校史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最终,法院判定这些电子书侵害了著作权。
有业内人士指出,有时,作者的一女二嫁,也可能构成版权侵害。2010年,某知名作家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了作品的专有出版权,随后他又与某网站签订了该作品的数字版权。一年后,作品的数字版上线销售。人民文学出版社将作家和网站告上法庭。法庭上,两家各执一词,也都出示了签约合同,宣示拥有该书的数字版权。该案件涉及到数字版权的归属纠纷,暴露出了数字出版界内的行业的一大问题———这位作家表示,自己“不懂”网络,所以才一女二嫁。有评论认为,许多作者的对版权概念的“不懂”,于是既不懂得尊重别人的权利,别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也不懂得维护。
业内人士透露,面对互联网侵权现象高发、涉案作品海量等特点,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准确有力、科学有效。一方面,通过第三方网络版权监测平台,从源头有力地监控并预防重大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网络版权管理模式,比如建立多样的版权合作平台,并建立企业自律公约。此外,应加快建设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提高侵权假冒的违法成本,对重复侵权和故意侵权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措施,建议加大司法惩处力度。